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榆次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设备及六参数走航监测车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JZHS公字〔2020〕06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西飞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井峪街28号恒大雅苑9号楼2单元1602室
被投诉人1: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堡新街281号
被投诉人2: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众创家园3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质疑未实质性答复,回复函不符合法律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模块,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将“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列为评审因素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榆次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