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锐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针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地职工餐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LZC【2020-0043】JC009-H07)投诉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处理决定公示如下:
?投诉人:山西锐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改珍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162号6号楼底商
授权代表:张喜亮
被投诉人: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接到盛地村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东
法定代表人:郝东平
一、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受吕梁市直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地职工餐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LZC【2020-0043】JC009-H07)组织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山西京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11月9日,山西锐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11月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一次性告知函,投诉人补正后于12月7日递交投诉书,我局受理了该投诉。12月10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采购人吕梁市直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相关供应商山西京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相关当事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二、投诉调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采购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答非所问,回避事实本质,对本次答复不满意,请求重新审定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投诉并非具体的投诉事项,驳回其该项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二“成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诉人认为应按无效标处理。
经查,该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适用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以虚假型号谋取中标”。经调查,成交人报价文件及提供的书面证明中所有产品只有规格,没有型号,不符合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做无效标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交结果无效,投诉有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