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财政局信息公告
(2019第008号)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成都中辉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车辆及消防器材采购项目(第七包)”(项目编号:DTZC-2018-0951)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中辉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12层1221号
法定代表人:韩玫
联系电话:13718100596
被投诉人: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大同市恒安街政务审批大厅6楼
联系人:高美河
联系电话:0352-7982074
二、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7日,成都中辉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车辆及消防器材采购项目(第七包)”(项目编号:DTZC-2018-0951)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我们征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并聘请法律专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就审查情况说明并作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所投第七包产品中,水域救援头盔(型号为HA-GRXFF/3,厂家为NRS)为进口产品,产地为美国,NRS为美国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所投第七包产品中,爬绳专用手套(型号为 E-127,厂家为红蜻蜓),为进口产品,产地为日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审查,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所述产品无法证实与被投诉人的中标产品为同一产品,更无法证实为进口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3: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所投第七包产品中体测训练模块、硬质消防假人规格型号未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是“三无产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中辉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同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