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闪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3号楼1号1层
委托代理人:张起超
被投诉人1:运城市果业发展中心
地址:运城市槐中路与和巷交汇北100米
联系人:贠庆江
被投诉人2:山西郇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财富大厦二单元901室
联系人:周雪样
2019年9月16日,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运城市果业发展中心《第四届山西(运城)国际果品交易博览会展厅设计搭建项目》(项目编号:Z140800015919157301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经审查予以受理,并对相关投诉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一:就废标程序不合法,不满足废标条件提出投诉。
2019年9月2日我局收到运城市果业发展中心《关于取消第四届山西(运城)国际果品交易博览会展厅设计搭建项目中标结果的报告》后,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被投诉人依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发布变更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程序合法,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期间,并没有要求我公司进行澄清和修改的相关事项提出投诉。
经审查,投诉人未明确需澄清和修改内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就投标人中标之后,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履行相关义务。
投诉事项四:就采购人项目变更公告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五:就招标人收到我方质疑函之后,未依照法律规定暂停投标活动提出投诉。
经审查,投诉人在2019年9月5日质疑函中未对投诉事项三、四、五提出质疑;2019年9月9日的质疑函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三、四、五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运城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运财购决[2019]1号)及相关当事人的《投诉答复书》等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第1项、第2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