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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8-07 10:04:19.406 浏览: 次
山西省财政厅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晋财购诉决〔2008〕1号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1、投诉人:赛斯锋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院1号楼北楼101室。 2、被投诉人: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30号 二、事实依据及处理决定 我厅于2008年7月17日收到赛斯锋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函寄的针对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专用汽车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晋政采[2008-39]G23-A34-J1)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于2008年7月21日予以受理。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涉嫌违法,申请认定本次采购违法,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受理投诉后,我们书面通知了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征求了相关当事人意见,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就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认为:谈判现场宣读内容不全面,缺少车载主要设备的信息内容。经查,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中15.4款规定“谈判时,集中采购机构将当众宣读报价人名称、报价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经查,被投诉人在现场已履行这一约定程序。投诉人要求宣读内容超过约定范围。 (二)投诉人认定:成交供应商提交谈判的“食用醋快速检测装置”及“专用监管检验系统”两项产品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和达到谈判文件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经查,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 (三)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型号中技术参数中整备质量为2600kg,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整备质量≥3030kg的要求,属于重大偏离。经查,谈判文件关于“专用安全检测车主要需求或性能指标”中明确要求汽车的整备质量应当≥3030kg,而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整备质量明显小于该项指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辩解以及专家复审意见均缺乏权威证据支持,可以认定属于重大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本项目评审中谈判小组未履行规定的告知程序即变更评判标准是错误的。 基于上述理由,认定所投诉事实部分成立。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认定本次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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